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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土地評估
一、基本圖件
評估對象區域位置圖(在城市交通圖中標示評估對象位置,按宗地序號用"."標注)
待估對象現狀照片(以宗地為單位,每宗地拍攝至少1張表示宗地和該宗地內建筑物關系的照片,并在每張照片背面表明宗地序號和名稱;照片能反映主要建筑物,主要空地)
二、文字資料及數據資料
企業簡介(包括位置、隸屬關系、成立時間及發展過程、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產量、收益等)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將土地證按序號排列、復印,復印時一定將所有內容復印,包括空白頁及附圖,尤其是蓋章頁一定要完整、清晰)。
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請提供土地取得的歷史資料說明及相關文件(政府批復、文號,獲得土地時間,辦證時間)
出讓(或轉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如因時間關系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請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復、出讓(或轉讓)合同(或協議)
新征地,如因時間關系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請提供征地批文、征地協議等相關材料
目前是否存在他項權利(抵押、租賃、共有、入股)等,如有請詳細說明
三、表格資料
表一:土地使用權清查評估明細表
根據土地評估范圍的確定原則,對此次擬進入評估的宗地詳細填寫,填表時仔細閱讀填表說明。表中不得缺項或空白,無法填寫時注明原因。
表二:在建工程(土建)清查評估明細表
此表分宗地單獨填寫(每宗地填寫一份)。
表三:宗地基礎設施狀況調查表
此表分宗地單獨填寫(每宗地填寫一份)。
表四:宗地區域及個別條件調查表
此表分宗地單獨填寫(每宗地填寫一份)。
表五:宗地內建(構)筑物狀況調查表
此表分宗地單獨填寫(每宗地填寫一份)。
注:1、如采用授權經營方式還需提供國務院批準企業整體資產授權經營的文件。
②協議出讓(新建項目)
1、辦理協議出讓新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
(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筑面積、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建筑面積、規劃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
(5)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
(6)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
(7)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
(8)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并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等;
(9)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需加快合同簽訂的,可申請按照北京市地價辦公室確定的暫定地價先簽訂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終審定的地價調整的承諾。
2、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土地評估報告;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北京市地價審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圖10份。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5、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
6、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書(新征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并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筑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3)申請預簽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終審定的地價水平調整出讓合同地價款的書面承諾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委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如建筑物內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辦的批文及有關圖紙。
12、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3、軍用土地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總后勤部"的批準文件。
14、中央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
15、規劃的配套學校、醫院等要求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市(區)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
16、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
③協議出讓(現狀補地價)
1、辦理協議出讓現狀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及地上物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
(3)土地、房屋的用途及面積;
(4)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
(5)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有無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并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等;
(6)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需加快合同簽訂的,可申請按照北京市地價辦公室確定的暫定地價先簽訂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終審定的地價調整的承諾。
2、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土地評估報告;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北京市地價審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圖10份、評估宗地情況說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確權證明(原件)。
5、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6、出讓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并加蓋公章)。
7、現有建筑物及面積用途清單及附圖(原件一式6份)。
8、申請預簽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終審定的地價水平調整出讓合同地價款的書面承諾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
10、若不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總面積、建筑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土地面積、建筑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軍用土地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總后勤部"的批準文件。
12、中央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
13、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
14、規劃的配套學校、醫院等要求辦理出讓手續的,需提交市(區)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
⑤房地產評估(竣工房地產)
一、土地資料
1.土地使用證
2.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
3.征地及拆遷文件
4.已付土地出讓金收據
5.若從原土地使用權人處購買則提供房地產或土地轉讓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資料
1. 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地上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 截止估價日期當日計算,已投入的建筑、裝修、不可移動設備金額及收據(發票),建筑、裝修決算書等
3. 房屋租賃、抵押、擔保情況說明及合同
三、企業文件
公司營業執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開列的資料
⑥房地產評估(在建工程)
一、土地資料
1. 國有土地使用證
2. 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
3. 征地及拆遷文件
4. 已付土地出讓金收據
5. 若從原土地使用權人處購買則提供房地產或土地轉讓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資料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
2. 測繪建筑面積證明(已竣工項目)
3. 竣工證(已竣工項目)
4. 建安工程預、決算書
5. 截止估價日期當日計算,已投入的建筑、裝修、不可移動設備金額及收據
6. 建設工程進度說明及預計設備、裝修標準
三、企業文件
公司營業執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開列的資料
⑦土地使用權評估
一、土地資料
1. 國有土地使用證
2. 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
3. 征地及拆遷文件
4. 已付土地出讓金收據
5. 若從原土地使用權人處購買則提供房地產或土地轉讓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規劃文件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
2. 建筑設計說明
三、企業文件
公司營業執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開列的資料
⑧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評估資料清單
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證書(復印件);
房屋拆遷評估資質(復印件);
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
《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復印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相關權屬來源證明;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評估資料清單
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
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證書(復印件);
房屋拆遷評估資質(復印件);
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需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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